(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贺英与江陵县前锦船务有限公司、黄万勇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英,江陵县前锦船务有限公司,黄万勇,贺久华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71号原告:贺英。被告:江陵县前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新园社区***号。法定代表人:黄万勇。董事长。被告:黄万勇。被告:贺久华。原告贺英诉被告江陵县前锦船务有限公司、黄万勇、贺久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陵县前锦船务有限公司、黄万勇、贺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贺英负担。审 判 长 侯 伟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代理审判员 车清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