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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XX与宛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7号原告马XX,男。被告宛XX,女。原告马XX诉被告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X。现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X。被告宛XX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马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宛XX离婚。庭审中,被告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马XX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其当庭陈述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经依法登记,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宛XX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原告马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宛XX下落不明未满两年。被告宛XX下落不明未满两年,原告马XX起诉离婚,不属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庭审中原告马XX主张与被告宛XX离婚,但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马XX要求与被告宛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XX与被告宛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