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进辉与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分公司、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辉,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分公司,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刘进辉。委托代理人:农万宏,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文体路5号(文华园小区二楼)。代表人:林瑞生。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三道4559号滨海园区邻里中心3栋10层04-07室。法定代表人:曾文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辉诉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分公司、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进辉于2015年1月19日以本案关键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辉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进辉负担。审判员 农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