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童汉桥与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汉桥,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4号原告:童汉桥。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方院。法定代表人:冷华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先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汉桥与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汉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童汉桥名下(共有人张腊梅,女,1957年3月17日,汉族,住武���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90号,公民身份号码××,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井冈山村景虹花园一期11栋2单元3层3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洪2010003052,权证编号:0220862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童汉桥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原告童汉桥名下(共有人张腊梅),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井冈山村景虹花园一期11栋2单元3层3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洪2010003052,权证编号:0220862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