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宗海与廖华诚、谢筱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宗海,廖华诚,谢筱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潘宗海,农民。被执行人廖华诚(曾用名:廖乃超、廖华超),农民。被执行人谢筱郁。本院在执行潘宗海申请执行廖华诚、谢筱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廖华诚、谢筱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华诚、谢筱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华诚、谢筱郁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谢筱郁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70069.59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坚审 判 员 唐剑平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