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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桂芝与王宝明,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芝,王宝明,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芝,女,195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宝明,男,195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芝与被执人王宝明,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