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巡诉被告代洪全、金正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巡,代洪全,金正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赵巡,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人,村民,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曾从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洪全,男,1965年11年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现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金正书,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王贤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巡诉被告代洪全、金正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巡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巡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巡负担。审判员 张德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