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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法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邵正龙,邵莹,朱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丽萍,朱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邵正龙,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綦法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核桃湾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1742-3。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丽萍,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朱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桥河小学旁,组织机构代码76592869-5。被申请人邵正龙,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邵莹,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邵正龙,邵莹,朱明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邵正龙,邵莹,朱明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邵正龙,邵莹,朱明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