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东台市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