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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广平、刘道宽与刘道宽、姚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平,刘道宽,姚运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李广平,农民。被告:刘道宽,农民。被告:姚运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801110155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平诉被告刘道宽、姚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广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广平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