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广平、刘道宽与刘道宽、姚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平,刘道宽,姚运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李广平,农民。被告:刘道宽,农民。被告:姚运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801110155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平诉被告刘道宽、姚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广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广平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