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11幢B座附层,组织机构代码:56734857-7。法定代表人雷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旺祥、郑丽萍(实习),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花,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