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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冯文斌吴继伟、李海彬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文斌,吴继伟,李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9—1号申请人冯文斌,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运输,住长春市绿园区双丰村8社。被申请人吴继伟,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长山村东沟屯。被申请人李海彬,车主,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工农南胡同委353组。申请人冯文斌与被申请人吴继伟、李海彬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冯文斌驾驶的李海彬所有的肇事车辆吉A980**号奔腾B50牌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冯文斌驾驶的李海彬所有的肇事车辆吉A980**号奔腾B50牌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