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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红雨与被告郭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雨,郭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薛红雨,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雪梅,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雨与被告郭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红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红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