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立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立红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立红,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筑馨居房产中介负责人。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丹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糜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立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立红及其辩护人陈丹丹、糜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祁立红经黄明祥(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十度空间”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人民币7210元作为“投资仓位费”获得投资资格,后参加者再购买理财产品即可获得收益。该传销组织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上线人员按照下线缴纳的投资额获得10%或1%等比例的收益。被告人祁立红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发展张某(另案处理)、张楚燕等人投资上述项目。2011年9月,被告人祁立红为发展下线,租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天安国际大厦2101室作为“十度空间”的办公地点,成为该团伙的负责人,宣传“十度空间”的运作模式、发展前景、奖励分配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2012年4月,被告人祁立红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40人,发展下线的层级达6级,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2014年6月6日,被告人祁立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立红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祁立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俞某甲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原始股对接单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人祁立红对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祁立红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同时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祁立红系初犯、××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祁立红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祁立红经黄明祥介绍,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十度空间”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人民币7210元作为“投资仓位费”获得投资资格,后参加者再购买理财产品即可获得收益。该传销组织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上线人员按照下线缴纳的投资额获得10%或1%等比例的收益。被告人祁立红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发展张某、张楚燕等人投资上述项目。2011年9月,被告人祁立红为发展下线,租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天安国际大厦2101室作为“十度空间”的办公地点,成为该团伙的负责人,宣传“十度空间”的运作模式、发展前景、奖励分配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2012年4月,被告人祁立红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40人,发展下线的层级达6级,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2014年6月6日,被告人祁立红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祁立红的供述,证实2011年初,其经黄明祥介绍,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2011年9月,其租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天安国际大厦2101室作为“十度空间”的办公地点,以负责人的身份引诱多人参与传销,又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其发展张某等人,张某等又层层发展下线·。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被告人祁立红租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天安国际大厦2101室作为“十度空间”的办公地点,其系被告人祁立红发展的下线,其加入后也继续诱使他人参与传销。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用名姚为俊,其介绍黄明祥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经黄明祥介绍被告人祁立红加入“十度空间”传销组织,被告人祁立红租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天安国际大厦一办公室作为“十度空间”的办公地点。4、证人蒋某的证言及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其系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天安国际大厦2101室产权人,2011年9月,被告人祁立红租用该房作为办公地点,其有次收电费时看到房间内有很多老年人。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祁立红的儿子,祁立红自2011年开始在天安国际大厦2101室搞“十度空间”项目,其有一张农业银行卡给祁立红使用。6、证人俞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自登表、存款凭证、投资人明细表、银行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祁立红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40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7、祁立红、张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传销参与者缴纳“投资仓位费”,购买理财产品,上线人员按照下线缴纳的投资额获得收益的交易明细。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6日,被告人祁立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祁立红揭发黄明祥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未能查证属实。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祁立红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立红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立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祁立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立红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同时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祁立红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40人,发展下线的层级达6级,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既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祁立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立红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祁立红提供的线索,未能查证属实,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祁立红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立红系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立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祁立红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人民陪审员 王光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