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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皮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皮某。电话。委托代理人陈福利,宿迁市宿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电话。委托代理人丁义清,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皮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12月1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其感情,双方也无共同语言,性格存在很大的差异。且被告婚后对原告有打骂的行为,并且被告的父母也对原告进行打骂,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婚后虽有矛盾,但是并没有打骂等行为。原被告双方自××××年结婚至今已有5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如果被告在平常生活中有不足地方,请原告能够指出不足地方,被告愿意改正。被告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于××××年12月1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夫妻感情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减半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