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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银川市吉祥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吉祥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602-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吉祥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郭凌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杜锦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吉祥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吉祥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塔吊租赁费337200元及利息28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吉祥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