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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龚某某聚众斗殴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11号罪犯龚某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垫法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龚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