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与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源物资分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源罗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大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35元,由远大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玉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