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引诱、容留、介绍卖淫、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1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西充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他人隐私)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虎榜村33号408房内多次容留冯某婷、伍某盈(××)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于同年11月7日1时许再次容留冯某婷、伍某盈在其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二)同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其出租屋内留宿冯某婷、伍某盈,并为冯、伍二女卖淫联系嫖客。张某为二女介绍一位嫖客就收取提成100元至200元。至破案,张某介绍冯某婷在大沥镇盐步下桥附近的一个酒店卖淫3次,介绍伍某盈到嫖客住处卖淫3次。(三)同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大沥镇盐步河东虎榜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当场起获张某扔在地上的2包透明晶体,在张某租住的出租屋抓获冯某婷、伍某盈,起获1包透明晶体及锡纸、椰奶瓶、吸管等一批吸毒工具。经鉴定,起获被告人张某扔在地上的2包透明晶体净重23.05克,起获自张某住处的1包透明晶体净重1.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介绍卖淫、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查明,民警从涉案出租屋内起获锡纸1卷、吸管1批、椰奶瓶1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卖淫,又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21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又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21克、锡纸1卷、吸管1批、椰奶瓶1个,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介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