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8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华与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80008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安济明,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成锐,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韩伟东,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富,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未登云,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开江,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富萍,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以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实际问题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长 付宏观代理审判员 王 荔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