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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志达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达,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达。被执行人黄静。黄达志申请执行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静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静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法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