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志达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达,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达。被执行人黄静。黄达志申请执行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静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静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法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