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传宝与金增广侵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宝,金增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宝,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金增广,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宝与被执行人金增广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金增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