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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军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146号原告梁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村。负责人董永站,矿长。委托代理人马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与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梁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