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文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