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群与被上诉人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群,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群,男,死亡。委托代理人:李长仁,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亚清。委托代理人:马云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玉群与被上诉人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已于2014年8月26日病故,其继承人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承担。审判长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红代理审判员李涛二○一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