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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汪中海与吴良玉、汪美林、刘改平、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中海,吴良玉,汪美林,刘改平,吴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汪中海,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汪文龙、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良玉,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美林,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改平,男,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吴革,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汪中海与被告吴良玉、汪美林、刘改平、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中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汪中海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会审 判 员  潘小红人民陪审员  沈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荣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