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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子玉、王强与王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玉,王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赵子玉。被告:王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玉诉被告王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赵子玉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