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子玉、王强与王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玉,王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赵子玉。被告:王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玉诉被告王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赵子玉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