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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庞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23日。被告:孟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