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朱某甲,女。委托代理人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付某甲,男。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25日生育女儿付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和交流,已分居一年多,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及女儿付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生育女儿付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