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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苏芳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芳,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698号原告马苏芳,女,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薛泽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红、付钰靖,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苏芳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维同审 判 员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