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终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夏俊、金秀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俊,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秀宝,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加宾,居民。委托代理人姜烨、朱中庆,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俊、金秀宝因与被上诉人周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俊、金秀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俊、金秀宝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俊、金秀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1元,减半收取为11230.5元,由上诉人夏俊、金秀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