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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坚与兰瑞根、谭乔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兰瑞根,谭乔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黄坚,住广西宾阳县。被告兰瑞根,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东,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谭乔菲,农民。本院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坚与被告兰瑞根、谭乔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坚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1366.5元,由原告黄坚负担。审 判 长  蒙绍龙人民审判员  韦琳军人民陪审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玉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