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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复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鹏与王忠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鹏,王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复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蒋鹏,男,1976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诚,男,1982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鹏与被执行人王忠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2011)徒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741.44元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1.41元,申请执行费1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徒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琪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