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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华星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华星,谢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鸿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华星,男,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鸿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晓玲,女,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复议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九江县人民法院(2014)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关于查封住房处理意见的说明,同意1601室、1602室1604室、1303室查封住房按协议即第二次流拍价格进行变卖,无理由提出异议。对于1401号住房,因同属××苑项目××栋××单元,其建筑结构没有特殊性;未进行拍卖是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保留处置,自该住房查封之日至其他房产二次流拍程序完成,1401号住房尚未处置,本院为节约执行成本,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参照其他住房依协议变卖并无不当。故异议人以1601室、1602室、1604室、1303室、1401室住房未经拍卖程序,擅自变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变卖裁定,纠正违法行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1、九江县人民法院对五套住房进行查封时未经送达;2、该五套住房未经合法程序选取评估机构,导致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九江县法院在上述五套住房两次流拍后,未经公告也未经申请复议人同意直接进行变卖,违反了法律规定;4、本案因申请复议人申诉正在九江中院复查,中院答复本案将暂缓执行,但九江县法院仍违法继续执行,并对五套住房办理产权变更。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九江县人民法院(2014)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对变卖五套住房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纠正。经查明,九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华星与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晓玲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和2013年10月25日依法查封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闽华兴苑小区住房十三套及店面八套,并已向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后九江县法院在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到场的情况下依法选取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经过两次拍卖,卖出了4套住房,为了避免剩余房产在第三次拍卖时继续降价,九江县法院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协商,建议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鸿洪一直未正面回应。2014年7月6日,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一份《关于查封住房处理的意见说明》送交法院,该说明中载明:“其他查封住房我公司同意可按上次法人与贵局笔录协定事项进行处理”。九江县法院遂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对五套房产进行了变卖,并已成交。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并未同意变卖,执行法院变卖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4年4月16日,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评估程序提出异议,但被九江县法院裁定驳回,复议后亦被我院驳回。本院认为,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查封房产未经送达问题,经查,与事实不符;申请复议人认为评估程序违法的执行异议在此前已经提出,且已被依法驳回,本案中不予审查;复议申请人在向执行法院提交的《关于查封住房处理的意见说明》中,虽未正面说明同意变卖,但对该份《说明》应结合执行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变卖问题多次协商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多次表态综合进行认定,复议申请人确有同意法院按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变卖的意思表示,该项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就本案判决申请再审期间,本院并未书面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执行法院不应停止执行,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夏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