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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朱某。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庞祖根。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