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朱某。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庞祖根。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