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冯倩倩与胡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倩倩,胡杭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73号原告冯倩倩。被告胡杭胜。原告冯倩倩与被告胡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冯倩倩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