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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冯倩倩与胡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倩倩,胡杭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73号原告冯倩倩。被告胡杭胜。原告冯倩倩与被告胡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冯倩倩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