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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松珍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珍,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42号申请人张松珍,女,生于1946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太山庙乡东风厂家属院***号。被执行人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毅,任局长。申请人张松珍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已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4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