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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猇亭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罗远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远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猇亭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罗远菊。申请人罗远菊要求宣告杨彩桂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远菊称,杨彩桂于2010年5月2日离家出走后未归,经多方寻找无果。因杨彩桂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特申请宣告杨彩桂死亡。申请人罗远菊提交的证据有猇亭区黄龙寺居委会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查,杨彩桂,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委会,原住所地为宜昌市猇亭区××路××号。申请人罗远菊系杨彩桂之妻。2010年5月2日,杨彩桂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无果。2014年5月6日,罗远菊向本院申请宣告杨彩桂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发出寻找杨彩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彩桂仍无下落。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杨彩桂离家出走至今有五年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在此情形下,杨彩桂之妻罗远菊申请宣告杨彩桂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彩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