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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初彦路。被告朱培福。被告刘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