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初彦路。被告朱培福。被告刘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初彦路、朱培福、刘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