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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300号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赣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处理好,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