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2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法院认定王×第二次流产系双方共同的决定错误,当时我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同意。2.法院认定我一天之中取款超过1万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我每月取出自己的工资,用于还车贷,也用于一些固定开支。3.法院认定我与其他女性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是错误的。二审没有新证据,法官也没有听取证人证言,就改变一审法院的认定依据不足。(二)二审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上明显不公,偏袒王×。故我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二审法院查明赵×名下招商银行账号×××账户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25日单日转账、取款或消费数额超过1万元的钱款共计104500.14元。考虑到赵×和王×分居后个人生活消费因素,二审法院将其中单日转账、取款或消费数额超过1万元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赵×虽称取款用于还车贷,也用于一些固定开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审理中,王×提交了录音、手机和微信聊天记录及赵×1的书面证言,证实赵×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赵×虽对前述证据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其自认和赵×1系朋友,亦自认前述手机号和微信号系其本人所有,且赵×前述证据体现的内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二审法院依据前述证据体现的内容,认定赵×与其他异性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当事人过错及照顾女方原则考虑,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赵×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杉杉张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