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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福强、钱德会诉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强,钱德会,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王福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钱德会,女,白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顾志东,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08337-2。法定代表人骆小芳,职务: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超,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强、钱德会诉被告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强、钱德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强、钱德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强、钱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福强、钱德会自愿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