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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0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玉平与武迪人身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062-2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平,女,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武迪,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刘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0659号、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迪及妻子曹新荣与其母亲杨翠华共同经营文具店,被执行人刘磊及妻子武淑荃与其父亲刘振计共同经营商店,俩被执行人分别同家人共同经营商店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迪在中国邮政银行蒙城支行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武迪的母亲杨翠华在中国邮政银行蒙城支行存款2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刘磊父亲刘振计在中国邮政银行蒙城支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