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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魏×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492号原告魏×,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侯×,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现于北京市监狱服刑。原告魏×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飞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因在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在延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侯××。我是因为发现自己怀孕后才和被告结婚的,我们夫妻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婚后继续赌博,我多次劝阻均无效。婚后我带着女儿生活,被告只知道赌博对我们母女俩不管不顾。因为被告欠下别人的赌债,债主经常登门向我讨要,为此我把原来自己开的干洗店卖掉帮被告偿还赌债。2009年10月,被告因诈骗别人20万元被判刑入狱,我一边苦心经营干洗店,一边含辛茹苦带着女儿。被告的父母也无暇顾及我和女儿的生活。我曾于2014年7月29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在法官做工作下,我于2014年8月19日撤诉。现我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侯×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也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只是由于我在监狱服刑给付不了抚养费,抚养费问题等我出去再说。经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在延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1月23日生育女儿侯××。2009年10月,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现于北京市监狱服刑,原告独立抚养女儿侯××。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做工作撤诉。2015年3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在诉讼中,原告表示,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自己放弃对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孩子抚养费问题等被告出狱后另行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认定夫妻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唯一依据。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女儿侯××由原告抚养,被告对此亦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女儿侯××由自己抚养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魏×与被告侯×离婚。二、女儿侯××由原告魏×抚养。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