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朱某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