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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朱某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