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柳锋与被告张晓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师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