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1913号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建新。第三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洋河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18358号关于第10023423号“郎牌特曲浓香型白酒LANGPAITEQUT8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1835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第18358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洋河公司就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久盛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0023423号“郎牌特曲浓香型白酒LANGPAITEQUT8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8358号裁定中认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洋河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经查,被异议商标由久盛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洋河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3年10月12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洋河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11月1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第18358号裁定。本院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了洋河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所提的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对于洋河公司针对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鉴于洋河公司的起诉本院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炫孜书 记 员 刘海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