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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郭守伍与杨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伍,杨杰,蔡洪庆,张文举,杨学军,郭守夫,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93号原告:郭守伍,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委托代理人何鸣,系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杰,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被告:蔡洪庆,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被告:张文举,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被告:杨学军,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被告:郭守夫,男,汉族,现年60多岁,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法定代表人:敖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伍诉被告杨杰、蔡洪庆、张文举、杨学军、郭守夫、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