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夜夜与王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夜夜,王彬,廖静,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李夜夜,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史庙行政村后李自然村028号。被告王彬,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广场南路西9号。被告廖静,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峰,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郑土楼行政村郑土楼自然村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与被告王彬、廖静、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夜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