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1与牛×等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牛×,孙×2,孙×3,陈×,孙×4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孙×1,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牛×,女,1939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孙×2,女,约45岁。被告牛×之长女。被告孙×3,女,约40岁。牛×之次女。被告陈×,女,约50岁。牛×原儿媳。被告孙×4,男,20岁。原告孙×1与被告牛×、孙×2、孙×3、陈×、孙×4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1诉称:原告与被告牛×系叔嫂关系。1986年原告的二哥孙×5(被告丈夫)以家庭人口多,儿子结婚院子小无法盖房为由,要求与原告互换宅院。条件是原告将来年岁大了,由被告的儿子孙×6扶养(有换房协议)。可是没想到的是兄长孙×71992年不幸去世,侄子孙×62002年去世。当初订立的换房协议中,原告年老由孙×6扶养已经无法实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牛×要求换回自己的院宅。被告牛×承诺:你放心,他不在了,还有你二个侄女。原告念及亲情,相信了被告牛×的话。2008年至2012年两家的院宅先后拆迁。原告所有的院宅(5分地)补偿款由被告领取。2014年4月原告有病需要住院,原告找到被告牛×让她的女儿帮助办办住院手续,遭到被告拒绝。5月份原告找到被告牛×,要求支付养老补偿金。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连打带骂。牛×坐在地上谎称原告将其打伤。被告二对原告骂骂咧咧。使67岁的老人无法接受。综上,既然当年订立的换房协议无法履行,被告就不应该独占原告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原告的宅院比被告家宅院大一倍)。万般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养老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明确,但原告起诉被告陈×、孙×4,却提供不了被告陈×、孙×4的身份情况和详细住址,造成本院无法直接或公告向被告陈×、孙×4送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当指出,原告可在查找到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详细住址后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段连俊人民陪审员 兰海燕人民陪审员 高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来自